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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办法提出,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其中,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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