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现象越来越普遍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群租”。“群租”给周围邻居带来的种种干扰,有办法可以解决吗?
有律师提出,如能将群租房定性为经营性用房,问题将迎刃而解。
商品房变“旅馆”邻居苦不堪言
深受“群租”影响的陆女士倾诉了她的遭遇。
陆女士住在省儿保附近的一个小区里,该小区只有三个单元。今年1月,与她同个单元的一户人家,将自己的住房进行“变脸”,在小区内开起了“旅馆”。原本只有80多平米的三室一厅,改装后多了4个房间,客厅被分割成3个小房间,连房外的天井都变成了房间。
“住在这家‘旅馆’内的人大多是来省儿保看病的,小孩子一般在3岁左右,由家长带着。由于只有一个厕所,这么多人上厕所自然成了问题。我经常看到那些小孩子随地大小便,楼梯口、小区内到处都是,到了夏天气味特别难闻,而且小孩子多了,吵得要命。”
陆女士说,除了卫生和健康隐患,安全也是个大问题。自从该旅馆开张后,小区里自行车、电瓶车失窃的现象也多了。
企业试水“群租”推出“求职旅社”
相对于房东自己开设的“求职公寓”,杭州某家公司就正规多了——开设了专门的“求职旅社”。
该旅社的员工张先生说,这是专门为群租者提供的廉价旅社,有正式的营业执照,刚刚开张。从上两个月的试营业来看,总体反应不错,200多个床位的平均入住率为60%-70%。
“考虑到外地毕业生在杭州人生地不熟,又没有什么钱,住房是个很大的难题。因此,我们设置了4人间、4人标准间、6人标准间、8人套间等4种房型,均为上下铺,每晚10元、20元、22元、25元不等。同时,我们还联合求职网站,并在旅社内设立就业服务部,免费帮助他们找工作。”
此外,该旅社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居住。居住在此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居住前必须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或者毕业证。
看来,这个旅社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成为真正的求职旅社。
有人反对靠经济手段制约群租
尽管已经开始出现正规化的“求职旅社”,但大部分的群租房还是处于管理混乱的状态。
读者陈先生认为,下沙清雅苑收取保证金和物业费的办法并不是很合适,最好是物业公司跟房东好好沟通,让房东管好租客。“房东可以在出租房内张贴告示,详细写明出租房内要遵守的规则,如规定晚上10点之后禁止喧哗。我有个朋友就是群租在一个农民房里,房东就用这个方式来约束租客,他们也都严格遵守了。”
在房管部门工作的金先生表示,“群租”作为一个新现象,它的出现与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有很大的弊端。“群租”会给物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加剧小区公共设施的损耗,而公共设施的费用是由全体业主均摊的,这对别的业主来说很不公平。
“说到底群租是由房地产市场供需变化这一经济杠杆导致的,房价高就促使租金高,租金高就使得很多人想到用这种比较经济的方法解决住房问题。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是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及物管协商决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管理方法,但是不要涉及收取保证金等经济的手法。另外,由于‘群租’在法律上处于空白,我并不是很赞同相关部门的介入。”金先生说。
律师观点
“家庭旅馆”性质是商业行为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表示,虽然下沙清雅苑对管理群租采取了一定措施,但从行政法律关系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没有处罚权。业主大会作为自治组织,有权制定小区公约,清雅苑业主大会在业主公约中制定“良好行为保证金”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实施,应当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上,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怎么看待房东自己推出的群租模式的“家庭旅馆”呢?陈律师认为,和一对一的房屋租赁相比,群租房需要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更符合商事行为,即与开旅馆、招待所、饭店等类同,成为一种商业赢利行业。
从这个角度看,“家庭旅馆”应该受到商事法律和相应行政法规等的调整。而根据有关规定,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应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如果把“家庭旅馆”定性为旅店经营,就需要行政审批了。
给群租定性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群租”给很多人带来了困扰,而在法律上又处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陈律师认为,群租者如果产生扰民行为,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就构成了对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的侵害。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对群租所发生的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问题进行制止。
作为群租的“受害者”,一旦相邻权受侵害,尽管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但由于诉讼成本很大,很少有人会这么做。同时,也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法院执行难度也很大。
这样一来,当群租越来越多成为普遍现象时,已经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了。那么,就应该对新兴的事物——群租进行定性。
群租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物权法》规定,如果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就需要审批。而目前群租房还游离于法律边缘,没有被定性成经营性用房。
相信不久的将来,《物权法实施细则》出台,将会给群租房一个准确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