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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新疆从现在起可继续集资建房。

据了解,2006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6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并对今年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进行了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住公房的职工,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

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应属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也可参加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按照住房困难户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规划。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可以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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