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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

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是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等在国家权力机关处的第一次登记确认,其记载内容具有推定正确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登记机构是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曾凌说:“《房屋登记办法》针对登记簿上记载内容发生错误的情况规定了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制度,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登记错误时,登记记载事项具有公信力,房产证上记载内容也不能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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