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商擅自将小区地下自行车库出售,业主龚先生提起了诉讼。昨日,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产商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龚先生在居住小区购买的地下自行车库钱款2.3万元及利息损失。
2005年,龚先生以5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南汇区康达公寓的一套住房。次年,龚先生又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自行车库一间,以1万元的价格又购买了地面停车位一个。在收到了房产商开具的钱款收据后,龚先生一家领到了车库钥匙。
不料,随后房产商将小区自行车库擅自出售。去年9月,龚先生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无权出售的地下自行车库和地面停车库钱款。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应退还龚先生地面停车位转让款1万元。对于地下自行车库,认为是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因此要求退还地下自行车库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地下自行车库均属不动产房地产,房产商转让出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即应在具备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条件下,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方为有效。因此,开发商的出售行为属无效行为,应当将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