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花木板块以总价91万,均价15600元/平米购得一套58平米二手房的王先生有些恼火。原来,他越来越觉得自己是被中介公司“忽悠”着买了房,心里很不是滋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王先生表示,像某江房地产这样的中介公司一定不在少数,而有他这种类似遭遇的购房者也一定大有人在。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他愿意将自己的经历坦陈出来,以便购房者能避免中介公司设计的“陷阱”,也能对中介公司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王先生亲历
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知情权
据王先生介绍,某江房地产的卢姓职员首先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了客户的知情权,致使中介口头上的承诺未得到有效兑现。
第一,在时间上,该中介声称房龄为8年,也就是于2000年交房,但实际上,产证注明的时间是1994年;第二,在房屋位置上,中介介绍该房位于龙东路,但经王先生考察实际上位于杜鹃路,最后在他的一再要求下,中介答应对产证进行了变更;第三,在付款方式上,中介表示可以刷银行卡,但是在现场交款时,业务员要求客户只能交现金,王先生只得辗转取现,一下子交了20多万的现金。
意向金变定金,诱导客户违约
更离谱的是,在跟原业主见面前,卢姓职员告诉王先生,他交的2万元是意向金,但在现场刷卡的时候,意向金突然变成了定金。于是,王先生提出质疑并进行交涉,但此时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中介为了打消王先生的疑虑,及时利用了王先生对房源比较满意的心理,宽慰他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以进一步“套牢”客户。
王先生在交了定金之后,经一再打听花木一带的房价,向中介公司表示原价91万的房子价格稍高了,希望能降低到88-89万左右。此时,中介公司采取诱导的方法,“帮助”王先生违约,建议王先生写一个不接受此价格的书面报告。而如果原业主不同意,王先生又坚持不买房的话,造成的后果将有:一是2万元的定金打了水漂,二是得交20%的总房价违约金。王先生再三权衡之下,决定忍痛割爱,不再讨价还价。
王先生在交纳房款首付之后,向中介提出希望开具一张包括原业主、某江房地产等落款的收据,但中介却表示无须该公司出具任何收据,只要有银行的收帐单即可。
买了房还交三个月租金
2007年12月20日,王先生顺利过户拿到房屋产证,但令他意外的是,交房日期定在2008年3月11日,其间有近三个月的空档期。期间,王先生继续租住在此房,向原业主缴纳房租,而原业主未曾补偿一分钱的补贴。
事后,王先生觉得正是由于中介的不作为、交易成功后态度上的轻慢,以及始终站在原业主的立场进行所谓的“协商”,才让势单力薄的自己多交了三个月的房租。王先生认为中介为了达成一笔交易,原业主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两者才“共谋”,让客户一再吃哑巴亏。
服务不到位,所谓的“专家”不专业
据王先生介绍,办理过户手续当天,约好的时间是下午1:30,但一直等到2:30,中介方面负责协助办理过户的工作人员才到场。
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在中介某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原业主重新办理了一趟过户手续,提交了营业税,而根据规定,房龄超过5年的房子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是可以免营业税的,让原业主也跟着忙活了一场,可见所谓的“专家”并不专业。
王先生认为,作为一个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整个服务环节中未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没有真正起到中介公司应当起到的“居间”作用,反而通过欺瞒等不正当手段来笼络客户,稳定房东,这样的行为有违职业道德,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引起广大购房者的关注。
律师认为证据不足
房子买是买了,但与此同时,王先生还买了一肚子的不痛快。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咽不下这口气,先后去了几趟该房地产公司总部,跟公司领导进行了交涉,但每次都无疾而终。于是,他又向一些律师请教,律师普遍认为由于中介公司进行的都只是口头承诺,即便上诉,恐因证据不足而打道回府。
为保护个人权益,时至2008年3月11日,距离2007年10月31日签约五个多月后,王先生才向中介公司支付了9000多元的中介服务费。
记者调查
中介公司:已调离卢姓职员
4月15日,记者以购房人身份来到位于浦东栖霞路的房地大厦12楼,也就是某江房地产公司所在地。据介绍,目前某江房地产公司已正式更名,此次负责接待的是福山店刘店长。
刘店长向记者介绍了二手房交易流程,和其他中介无异,随即记者提出想看一套位于花木板块的一居室,能否带领去看一套房时,刘店长表示由于是在工作日,且看房要和房东预约,因此只能在查看合适的房源后再与记者联系。对于记者提出的中介会不会将意向金转为定金、如果交定金后想退房等问题,刘店长表示会一律按规章办事,不会存在违章操作。
4月16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某江房地产的章经理,章经理向记者表示,目前卢姓员工已经从销售部调离。而令记者意外的是,王先生却表示在花木店又看到了卢姓员工,王先生怀疑某江房地产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了给客户一个交代,更显示出中介公司的内心不安。对此,章经理表示将于4月17日中午与记者联系,对卢姓职员协助王先生买房的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进行解释。
中介公司否认存在欺瞒行为
4月17日,章经理向记者表示,意向金转为定金是合同上注明的,因此在交款时无须通知客户;至于房屋产证日期和交房日期相差三个月的情况,章经理认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多特殊情况,和一手房交易是不一样的,只要是在原业主和王先生协调后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就不存在欺瞒行为。
另据了解,中介公司认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包括实地考察房屋自身情况和周边环境、产权审查、和房主协商房屋价格、签订买卖合同,以及和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都是不通过中介的,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对这些环节表示疑义,是中介公司无法干涉的。而王先生认为市场的实际情况是,购房者需要中介公司对房屋情况进行考察并向购房者提供真实的信息;作为中介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从职业的角度对房屋价格作出合理评价并向买卖双方提供参考;至于签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都应当包含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内。
“如果中介公司收取了佣金,而不用承担任何由此而引起的责任,”王先生说,“恐怕天上会掉下馅饼来了。”
律师释疑:意向金可转为定金 中介不可误导
记者随后请教了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的占波律师,占律师认为,在意向金转为定金问题上,在中介公司向王先生出具的协议中,有一条对于意向金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即作为王先生购买房屋的诚意之确认。一旦得到上家对于相关买卖条件的确认,意向金就自动转为定金,直接支付给上家,或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但如果王先生有证据证明中介在此问题上存在误导或者欺诈的话,可以向中介公司提出赔偿。
对于交房日期延迟三个月王先生的房屋租金问题,占律师表示如果双方有合同约定就遵照合同,如果无合同约定,就遵照法律规定,在上海地区一般参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补贴。
房地局:消费者易遇三种常见陷阱
记者来到位于一楼的房地局,找到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房产中介三类最常见的陷阱:
一是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在与顾客签订协议前就要顾客先交纳预付款,一旦顾客拒签协议,预付款就没了。
二是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向消费者口头承诺优惠政策,顾客一旦交纳定金后,中介即使兑现不了承诺,照样收取中介费用。
三是少数中介机构的业务员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隐瞒房子存在的各种质量瑕疵,诱使消费者草率交纳购房定金将其套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