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法制办在杭州召开《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包括王帮俊、陈章寿7位市民代表在内的20位参与立法听证人员,就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安全等问题发表意见。
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代表包括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业协会人员,另外还有监管部门和法律专家。
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新法草案中首次提出,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基础上,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背景
我省是烟花消费大省
我省虽是烟花爆竹生产小省,却是消费大省。来自我省权威部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7月31日,我省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9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32家(其中一家为专门从事进出口经营)、烟花爆竹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17436家(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约1万家)。
省内流通的烟花爆竹95%以上来自省外生产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和高额利润的诱惑,我省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非常猖獗,主要表现在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无证销售、三无产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使用伪造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烟花爆竹燃放特别是非法产品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每年仍有发生:2005年1月10日,庆元县松源镇百丈巷一村民私藏在民宅中的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2005年11月14日台州路桥区新桥镇下村桥村一村民在结婚燃放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导致1人死亡;2007年5月3日,诸暨大唐镇发生一起因燃放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致1人死亡的燃放安全事故;同年6月26日,余杭区乔司镇乔安路34号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烟花爆竹作为传统民俗产物,如何避免烟花爆竹在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这已成为我省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焦点
听证围绕三大焦点进行
昨日下午的立法听证会主要围绕三大焦点进行,内容涵盖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安全各个环节。
焦点一:是否允许生产企业将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或者将生产作业流程中带药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加工。
回应: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代表,杭州市安监局法规处刘辉光处长认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因此不能将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或者生产流程中带药程序以各种承包、租赁、联营等委托或转移给其他单位、个人加工。
焦点二:批发经营企业的采购合同是否有必要进行登记;烟花爆竹外包装的封签是否需要全省统一;《办法》(草案)对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合适?
回应:“烟花爆竹生产至少要经过72道程序,带药程序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生产厂家代表洪裕斌表示,每个程序只要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工,就能发挥最大的资源优势。至于对烟花爆竹外包装封签是否要全省统一,听证会代表均表示统一,并且一致认为这可以打击假冒伪劣。
焦点三: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是否都需要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指导和看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比较合适;规定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公约等形式明确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是否可行?
回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指导和看护,这是必须的”,律师代表徐宗新认为,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强化监护人责任。不过徐宗新同时提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年龄限制定为18周岁以下,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为何将燃放烟花爆竹时需要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年龄定在14周岁以下,还值得商讨。
讨论
对烟花爆竹是“禁”还是“限”?
家住凯旋路的市民代表张利忠,用自己身边朋友的遭遇来表达自己限制烟花爆竹的观点。他说就在去年他亲眼目睹了两起身边的火灾,它们都是因婚庆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其中一位朋友从去年10月家里因别人燃放烟花爆竹被烧毁,到现在还没搬回家住。
张利忠主张,不但要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和地点要限制,对烟花爆竹的品种也要限制,而且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
“烟花爆竹的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市民代表王胜俊的说法有些极端,他说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唯一“益处”就是增加几个清洁工的就业机会。
市民代表陈章寿则建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平时可以开放一个专门的场地,进行销售燃放,但绝对不能将烟花爆竹外带。这就如同游泳馆一般,可以收费,现场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提供市民一个实践、消遣娱乐的专门场地,上述开放性措施可以减少很多地下环节。
陈章寿还拿北京奥运会烟花燃放来作比喻,他说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烟花燃放并不集中在鸟巢,在北京城区各处也同时燃放,这样看上去不安全,但其实安保措施提前到位,反而更安全了,因为除了鸟巢之外,人们在其他地方也同时可以欣赏到焰火。
参加旁听的何吉老人有幸获得发言机会。他认为,杭州春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太长,应该缩短。何吉老人同时建议燃放烟花应该按时、定点、指定环境,并且派专人负责,开辟公交烟花专车,到钱塘江、七堡、九堡一线燃放,而且烟花销售点也就设在燃放点内,出来不准带烟花爆竹。
还有听证代表认为,对于烟花爆竹,除了安全问题之外,还应关注燃放烟花爆竹所导致的噪声、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
此外,参与听证会的人员还提出了比较有建设性的意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朱志海认为,除了未成年人,酒后燃放也应该予以限制。也有人指出用安全替代品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用高科技手段模拟烟花爆竹的声音,禁止生产杀伤力大,安全隐患比较高的烟花。
社区公约能否约束烟花爆竹燃放?
在立法听证会中,首次提出如果规定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公约等形式明确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是否可行?
市民代表蒋寿英认为,现在燃放烟花爆竹规格和能量越来越大,应实行定时定点燃放,尤其在社区应划出一定的地方,不论是婚丧还是其他节日喜庆,燃放烟花爆竹都要进行申请,而且要由社区进行公示后,在相关人员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燃放。
市民代表张利忠则进一步提出,不仅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要申请,家庭小量的燃放也要实行申报制度。
浙江京衡律师集团的徐宗新律师认为,以社区公约的形式来约束烟花爆竹是一种创新。来自金华市安监局的伍丽华局长则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她认为,社区公约是必要的,但将安全监督交由社区管理则不可行,并且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处罚的部门不明确,容易引起执法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评价
立法吸收民意 增加政府决策透明度
听证会20位代表发言结束后,省法制办主任孙志丹做了会议的总结。他充分肯定了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表的看法,认为他们都做了充足的准备、发言简要明了、针对性很强。他指出,参加人员各抒己见,并且有两点是共同的,都对此草案的必要性给予了认同,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立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呼声比较高。省法制办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接受合理意见。
孙志丹表示,本次听证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方面体现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借此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会后,还将广泛采用意见征询会,专家认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在反复探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改。
与会听证代表认为,政府部门对民众普遍关注的法律事项进行听证,是非常有必要和值得赞许的,这可以使人们与即将出台的新法进行充分互动。听证既是听取民意的过程,也是民意消化和接受法律的过程。在进行公开、透明、广泛的意见征集后,一方面政府降低了决策风险,另一方面市民百姓也提高了对新法的认识,有利于未来现实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