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游泳池业主溺水死亡 物管承担连带责任

家好网  http://www.goohom.com    2008年08月27日 09:34    今日早报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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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一年多时间后,西湖区法院前天下午对杭州星洲花园游泳池的一起溺水事件作出判决:游泳池经营者承担25%的责任,死者自身承担75%的责任,物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死者李女士是星洲花园高档住宅小区业主。去年8月5日下午1时50分左右,她与丈夫一起到该小区游泳池游泳。几分钟后,李女士在水深不到一米的浅水区出入扶梯边休息时,突然倒入水中,在附近的救生员跳入水中,将她托出水面,与其他人一起将她救上岸并进行现场救治,后120急救车将她送至医院抢救。第二天,李女士因循环、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

李女士不幸死亡后,其亲属以游泳池经营设施不完备,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游泳池承包经营者和游泳池开办单位小区物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死者的死亡原因,因死者已经火化,只能根据病历记载确定为溺水死亡。死者系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从事体育运动时对自身的安全亦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她在水深不到一米的浅水区发生溺水事故,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游泳池的设施不符合规定导致死者溺水,故死者自身应承担溺水的主要责任。

此外,游泳池的经营者在发现死者溺水后,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了抢救,且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等措施,符合抢救的一般操作程序,尽到了自己主要的义务,但游泳池的经营者没有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在游泳场所配备急救室、氧气袋、医务人员等,客观上增加了死者溺水死亡的风险和可能,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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