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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财讯《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自8月15日起开始施行,《办法》实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包括增强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自主权,建立土地整理委托制度,增加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等。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8月18日消息,8月15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是继2008年年初天津市政府出台《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后,又一部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制度性文件。

据介绍,《办法》实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增强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自主权。规定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自行确定整理储备项目,有利于促进区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二是建立了土地整理委托制度。规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整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市政府规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实施整理储备,有利于增强全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活力。

三是规范了整理储备主体身份。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隶属于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明晰了整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关系。规定整理完毕的土地,权属可直接登记至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保证了整理储备机构权益,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是增加了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规定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整理储备机构可采用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部分缓解储备土地资金占用压力。

六是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规定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逐步改善整理储备资金的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据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已制定一系列配套文件,并将于近期组织对全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的集中业务培训,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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